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馬某甲聯(lián)系毒品賣家后,將毒品交給弟弟馬某乙,馬某乙駕駛摩托車將毒品送至青海省西寧市轄區(qū)內各指定地點藏匿,以“埋雷”方式販賣毒品。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馬某甲找到牛某(另案處理),讓牛某辦理銀行卡供其使用,并以牛某的名義申請網絡賬號、開通收款碼,其每月支付給牛某報酬。販賣毒品時,馬某甲通過該網絡賬號與購毒人員聯(lián)系,用收款碼收取毒資,并將毒資不定期提現(xiàn)到牛某辦理的銀行卡后取現(xiàn)使用。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省首例涉毒洗錢案,法院經審理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5萬元,沒收財產100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毒品來源指向同一人
2022年下半年,公安機關陸續(xù)查獲數(shù)名吸毒人員,經訊問發(fā)現(xiàn),他們吸食的毒品都來自一個叫“尕蘋果”的男子。公安人員根據吸毒人員提供的信息鎖定了該男子身份,并開展跟蹤調查,2023年4月5日,成功抓獲“尕蘋果”,即馬某甲,一并抓獲幫其運送毒品的弟弟馬某乙,并從馬某乙衣服口袋內、所騎電瓶車內查獲小包毒品共25包,共6.56克。
2023年5月5日,西寧市城東區(qū)檢察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馬某甲、馬某乙販賣毒品案。檢察官在閱卷后意識到,該案有兩個難點:一是馬某甲犯罪手段隱秘,收毒資和“埋雷”式交易方式做到了“人貨分離”,如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毒品交易背后是否暗藏洗錢行為;二是案件涉及的毒品交易繁雜,且頻次很高,如何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馬某甲、馬某乙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
深挖洗錢犯罪事實
檢察官經嚴審細查發(fā)現(xiàn),被抓獲的吸毒人員自2022年12月起長期從馬某甲處購買毒品,每兩三天購買一次;馬某乙供述其從2022年2月起受哥哥馬某甲雇傭,將毒品分裝成兩種規(guī)格的大小包,聽哥哥安排,以“埋雷”方式每天送毒品少則三五次,多則十幾次。據馬某甲妻子陳述,丈夫無正當工作,但每天早出晚歸,電話極多,從2021年10月開始每月給她3萬元生活費。
同時,檢察官通過核查馬某甲近一年的賬單,發(fā)現(xiàn)其每天有十幾筆至幾十筆的收款記錄,且都是由多個固定賬號高頻次向其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金額。檢察官分析認為,如此異常的交易,極有可能是購毒人員支付的毒資。
經審查,檢察官還發(fā)現(xiàn),馬某甲收款的網絡賬號和綁定的銀行卡均登記在牛某名下,認為馬某甲和牛某均涉嫌洗錢犯罪。
2023年5月11日,檢察機關對馬某甲、馬某乙做出批準逮捕決定,并提出十余條繼續(xù)補充偵查提綱。
精準認定販毒數(shù)額
公安機關最終核查出8名與馬某甲交易的吸毒人員,并對他們與馬某甲的交易記錄賬單進行比對,計算出交易次數(shù)與金額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通過逐筆分析賬單,發(fā)現(xiàn)8名吸毒人員在一年多的時間內與馬某甲有上千筆毒品交易。為了精準計算販賣毒品數(shù)量,公安機關補充司法會計鑒定,準確認定馬某甲販賣毒品的次數(shù)及克數(shù),詳細制作吸毒人員的證人證言,排除與馬某甲有正當經濟往來等情況。
最終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馬某甲伙同馬某乙向8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共1410次,毒品重量總計約258克,收取毒資57.4萬余元。同時,馬某甲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有償使用他人實名注冊的網絡賬戶和銀行卡收取毒資,并將收取的錢款取現(xiàn)導致毒資無法追繳,其行為構成“自洗錢”。
2023年11月24日,西寧市城東區(qū)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4年4月3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4月15日,馬某甲提出上訴,該案現(xiàn)在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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