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桐
法諺有云:“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獲得利益?!备鶕?jù)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賠償。涉毒資產追繳是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毒情蔓延的關鍵工作,實踐中,構建和完善涉毒資產查控機制,推進涉毒資產查控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xiàn)。
涉毒資產查控機制是指辦案機關對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后,依法對毒品犯罪違法所得與其他涉毒資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jù)財產查明與控制的情況,依法作出繼續(xù)追繳、責令退賠、沒收并上繳國庫等具體處理手段的制度。建立毒品犯罪財產全流程調查、控制與處理機制,對于打擊毒品犯罪、深化司法改革、適應涉案資產查控的國際化趨勢等具有積極意義。
其一,有利于深入打擊毒品犯罪,實現(xiàn)刑事沒收的目的。毒品犯罪所涉犯罪利益鏈條復雜,利益差額是巨大的犯罪推動力,單純倚重重刑治理難以根治。沒收作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之一,也是國家對犯罪人及其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涉毒財產查控機制將涉案財產的查控工作定位到偵查階段,是針對解決沒收制度現(xiàn)實難題的有益探索,也是打擊毒品犯罪經濟基礎的有效方案。同時,涉毒財產查控機制的全面構建亦為沒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jù),避免公權力肆意侵犯公民、民營企業(yè)的合法財產權。
其二,符合我國深化司法改革的應然方向。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要“進一步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2018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明確指出:“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huán),事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xiàn),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誠信基礎,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币?guī)范涉案財產處置、解決執(zhí)行難題是我國深化司法改革的重點內容,也是我國提升社會治理體系與能力的重要關卡之一。作為規(guī)范涉案財產處置、解決執(zhí)行難題的有益嘗試,構建涉毒資產查處機制符合我國深化司法改革的應然方向。
其三,適應涉案資產查控的國際化趨勢?!堵?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歐盟《關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等國際性或地區(qū)性公約均對涉案財產的調查、控制、處理作出規(guī)定。建立健全犯罪資產調查、控制、處理機制符合國際化趨勢,也能夠切實有效地推動我國毒品犯罪跨國追逃與追贓工作與國外有關部門工作的銜接,為順利查處毒品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現(xiàn)行涉案財產處置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下,我國有必要加強完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財產調查、控制與處理的銜接機制建設與配套制度建設。
第一,注重整體規(guī)劃,確保涉毒資產查控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應分別在偵查、審判與執(zhí)行階段形成相應的財產調查工作細則與操作規(guī)范,在毒品犯罪訴訟過程中構建一體化、規(guī)范化的財產控制與處理機制。
第二,規(guī)范偵查階段涉毒資產查控的啟動程序與基礎工作。在毒品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開始時,同步啟動涉毒資產的調查與控制,重視查清財產的性質、權屬、來源與去向。公安機關在及時查明涉毒資產的性質、權屬、來源、去向、流轉情況的基礎上,制作詳細的調查清單,對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設立明細賬,將承載以上內容的調查與控制卷宗隨案移送,并依法提出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意見,包括建議追繳違法所得及其對象與范圍等。
第三,發(fā)揮檢察機關在涉毒資產查控中承前啟后的角色作用。加強對涉毒資產查控的檢察監(jiān)督,完善刑事執(zhí)行監(jiān)督立法,合理配置檢察機關的檢查監(jiān)督職權。根據(jù)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和規(guī)范刑事執(zhí)行檢察工作的決定》規(guī)定,刑事執(zhí)行檢察的主要職責包括對人民法院執(zhí)行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涉案財產查控屬于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一定程度上應成為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重點。
第四,立足法院審判職能,切實推進涉毒資產調查與控制的實際效果。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強化了涉案財物的庭前審查、法庭調查與辯論工作,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有必要切實促進對涉案財產的庭審實質化。一方面,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毒資產,能夠證明其確實屬于毒品犯罪違法所得的,法院應當在判決書正文或另附清單列明具體情況,并寫明依法對其進行沒收并上繳國庫;對于仍未到案的涉毒資產,需要繼續(xù)追繳的,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依法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及其具體情況。另一方面,審判中對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意見,避免出現(xiàn)程序空轉問題。
第五,重視并疏通權利救濟機制。涉毒資產的表現(xiàn)形式多樣,實踐中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犯罪分子的財產與他人財產相混合或者個人財產與企業(yè)財產相混合的情形較多,如果前期查封、凍結、扣押不當,可能會侵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權。在涉毒資產查控機制中增加公民財產權利的救濟措施,可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通過法定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