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超越
受互聯(lián)網高速發(fā)展的影響,毒品交易方式也隨之更新,販毒方式更為多樣,行為更具隱蔽性。在以傳統(tǒng)方式實施的毒品犯罪中,圍繞販毒行為的犯罪形態(tài)問題,爭議主要集中在犯罪既遂的認定上,由此產生“交易說”“交付說”等觀點。網絡因素的介入使得毒品交易規(guī)則發(fā)生變化,毒品交易過程被延長,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對網絡販毒的犯罪既遂認定模糊的問題。對此,應結合網絡販毒本質特征以及過程性特征,確立網絡販毒的既遂標準,有效遏制不斷蔓延的互聯(lián)網涉毒犯罪。
“交易說”與“交付說”之爭
目前,圍繞販賣毒品罪既遂標準,學術界和實務界產生了“交易說”“交付說”等爭鳴。之所以產生爭論,一定程度上源于對販賣毒品的行為性質理解存在分歧。如果認為販賣毒品罪是行為犯,那么關注重點應當是販賣毒品這一行為,而非結果。如“交易說”主張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huán)節(jié)作為區(qū)分既遂、未遂的標準,不論賣方是否將毒品轉移給買方或賣方是否已經獲得利益?!敖桓墩f”認為,販賣毒品的既遂應以賣方將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標準,轉移毒品后賣方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上述觀點在本質上都是以行為人販賣毒品過程中的某一行為作為犯罪既遂的標志,但認定構成既遂的時間點有所區(qū)別,因而導致了不同的判斷結果。如果認為販賣毒品罪是結果犯,那么應當著重考察毒品交易的結果是否出現(xiàn)。但將販賣毒品的結果出現(xiàn)作為認定標準,實際上縮小了犯罪既遂的成立范圍,不利于及時打擊毒品犯罪。
網絡販毒的本質及過程性特征
“販賣”具有牟利性和流通性特征,行為人利用網絡販賣毒品行為的本質特征可以結合這兩個層面進行理解。其一,販賣毒品具有牟利目的。販賣是指支付對價、獲得貨品或服務的行為,對于賣方來說,通過提供貨品和服務賺取差價以獲利。販賣毒品通過賣出或買入毒品,達到牟利或利益交換的目的。利用網絡販毒并沒有脫離以傳統(tǒng)方式販毒行為的基本模式,其目的都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目前,通過牟利性特征判斷是否存在販賣行為在實踐中不存在誤解,也不存在對犯罪形態(tài)認定的模糊之處。其二,網絡使毒品流通更為便利。從刑法規(guī)范和法益保護的角度看,販毒行為促進了毒品的流通,危及公眾健康。尤其是在網絡販毒案件中,賣方借助互聯(lián)網販賣毒品,提高了毒品的流通效率,使其所獲的不法利益顯著增加,也為社會公眾的健康帶來風險。因此,在網絡販毒案件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關鍵在于檢驗流通性。
販賣毒品通常遵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規(guī)則,即支付價款和交付毒品發(fā)生時間存在一致性,或時差較小。大宗毒品交易或買方要求“驗貨”時,該交易規(guī)則可能會被突破,但支付價款和交付毒品這兩種行為仍可以從總體上看待。網絡販毒主要采取“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其過程性特征是將交付毒品的環(huán)節(jié)延長,由“點”變“線”,使交付行為變成一個階段,支付價款、交付毒品、接收毒品行為存在不同程度的時差。
交付毒品的時空線并非無限延長
從網絡販毒的本質特征來考量,“交付說”既遂標準更具合理性。
一是符合行為犯的認定標準。販賣毒品罪在本質上屬于行為犯,買賣雙方就販賣毒品達成合意、進入交易只是說明販賣行為正在進行中,只有毒品實際交付完成,販賣行為才能視為終結。行為犯要求犯罪行為具有終局性,毒品實際交付給買方后,販賣毒品罪保護的法益才受到了現(xiàn)實、緊迫的侵害,這是販賣毒品行為終結的標志。因此,以“交付說”作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符合該罪作為行為犯的認定。
二是符合流通性的本質特征。傳統(tǒng)犯罪的行為模式可以概括為“一對一”關系,即一個(或連續(xù)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對應一個受害者,在排除認識錯誤因素的情況下,一般行為人針對的是“某個”或“某些”受害人。而在網絡犯罪中,行為模式不再是“一對一”關系,而是“一對多”。 這是因為網絡因素使得犯罪行為可能面臨更多不確定的風險。相比以傳統(tǒng)方式實施的毒品犯罪,網絡販毒行為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交付毒品,一旦完成交付行為,實際上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法益侵害危險。如果交付毒品和接收毒品行為存在時間、空間上的距離,那么毒品流入社會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對公眾健康法益造成侵害。例如,在人貨分離交易模式中,毒品可能被無關人員撿拾或郵寄丟件,造成毒品流入不確定領域,可能引發(fā)其他違法犯罪?!敖桓墩f”基于行為人的交付行為使毒品脫離其控制,發(fā)生流通事實這一邏輯,符合網絡販毒的流通性特征。
三是符合過程性特征?!敖桓墩f”認為,只有完成了毒品的實際交付,才是法益侵害的開始。毒品的實際交付存在一個隱含的事實前提,即買賣雙方已就毒品交易行為達成約定,并按照約定交付毒品、支付價款。將“交付說”作為判斷標準符合毒品交易的過程性特征。在線下毒品交易中,如果買賣雙方當面達成交易合意,由于交付毒品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交付的過程可以被看作是一個“點”,這個“點”之前法益侵害的危險尚未現(xiàn)實化,而在這個“點”之后,販賣毒品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開始展現(xiàn)。因此,應將完成交付毒品行為認定為構成犯罪既遂。在借助互聯(lián)網販毒的案件中,毒品交付的過程被“拉長”。行為人通常是先支付價款,再進行交付,從時間和空間上看,交付行為不是一個“點”,而是變成一條連接線上和線下空間的“線”。盡管在網絡販毒過程中,販賣和交付的時空距離被拉長,但是這條“線”并不是無限延長的,交付行為總是存在某個“點”,如在達成合意后將貨交第一承運人時,毒品進入流通領域,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開始展現(xiàn),則交付承運人這一行為即為交付完成的“點”。因此,無論是線下販毒還是網絡販毒,“交付說”均可以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
綜上所述,基于網絡交易毒品日益頻繁的犯罪動向,應當通過考察網絡販毒本質以及過程性特征,將“交付說”確立為網絡販毒的既遂標準,再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準確認定,以增強網絡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實效,推進禁毒政策更好貫徹實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國家毒品問題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