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向他人出售、運輸,近日,經(jīng)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4年10月,馬某某在某短視頻APP上刷到一段吸食電子煙的視頻,視頻下面的留言區(qū)暗示有“上頭電子煙”出售,可以添加微信購買。馬某某加上廣告中留的微信賬號好友后,很快,對方通過微信電話聯(lián)系馬某某,并且宣稱手上的“貨”不是普通的電子煙,是添加了“YT”,也就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可以很快“上頭”,但是可以“過檢”,被查到也沒關系。
好奇的馬某某遂以1000元的價格購買了3個“上頭電子煙”煙彈。對方很快通過網(wǎng)上叫車平臺叫了一輛順風車送貨。當天下午,馬某某收到貨時發(fā)現(xiàn),說好的三個煙彈變成了一個,通過微信再找對方時卻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被拉黑了。感覺上當受騙的馬某某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發(fā)現(xiàn)該案并非普通的詐騙行為,如果煙彈中確實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在批評教育馬某某的同時立即將其提供的煙彈移送檢驗。
經(jīng)檢驗,煙彈中檢出美托咪酯成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很快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抓獲歸案。通過偵查發(fā)現(xiàn),劉某某原本計劃出售假“上頭電子煙”實施詐騙,出售給馬某某的電子煙煙彈也被他人吸食過,僅剩少量煙油,劉某某將開塞露加入煙彈后通過順風車送給馬某某。2025年1月,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定,劉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向他人出售、運輸,雖然其廣告提及的毒品種類與實際不同,但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檢察機關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院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劉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普法時刻
販賣、運輸毒品罪是指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檢察官提醒:
1.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分別于2023年10月1日、2024年7月1日正式被列入我國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吸食等行為依法被認定為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2.利用順風車、出租車、網(wǎng)約車等方式運輸毒品,司機若明知貨物性質仍幫助運輸,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